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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服务

股东通讯政策


为使股东可在知情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及让股东与TCL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加强沟通,本公司制定股东通讯政策以确保股东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

联络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电子邮件:1070-ecom@hk.tricorglobal.com
电话:(852) 2980 1333
传真:(852) 2810 8185

公司通讯安排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新规则第 2.07A 条1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将以电子通讯方式向其股东3发布本公司日后的公司通讯(「公司通讯2」),并仅应股东要求向其寄发印刷本形式的公司通讯。

就此而言,以下安排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

A.发布公司通讯


  •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4

    本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以电子通讯方式向股东分别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果本公司没有获取股东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其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效5,本公司将以印刷本形式向其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连同一份索取股东有效电子邮箱地址的表格,以便将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布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 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electronics.tcl.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上发布公司通讯。

    本公司不会向股东发出公司通讯电子版本6的登载通知。本公司鼓励股东主动留意网站上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的登载情况,并自行浏览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

对于因任何原因难以访问本公司网站或希望收取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的股东可下载《提供电子邮箱地址或/要求提供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表格,并将妥为填写的表格邮寄到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发送电子邮件至1070-ecom@hk.tricorglobal.com,本公司将及时地免费向其寄发所有日后及/或相关公司通讯及/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视乎情况而定)的印刷本。

请注意,股东选择以印刷本形式收取公司通讯的要求将自收到该要求起至本公司该财政年度12月31日持续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如果股东希望继续收到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做进一步书面请求。

B.向本公司提供股东电子邮箱地址


为了便于日后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电子通讯以及及时向股东更新本公司公司通讯,股东可随时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发出合理书面通知,或透过发送电子邮件至1070-ecom@hk.tricorglobal.com以向本公司提供其电子邮箱地址。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若本公司没有获取股东的电子邮箱地址或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效,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C.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名称、联络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和邮件地址。股东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其个人资料,以便以其所选之方式接收公司通讯,以及在适当期间保留作核实、通知及记录用途(「该等用途」)。若股东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相关要求。

本公司可就所述的该等用途,将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份登记处及╱或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计算机及╱或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货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数据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数据之人士。

股东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要求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经邮寄: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注:

  • 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 公司通讯包括本公司发布或将予发布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 董事会报告,公司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b)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c) 季度报告(如有); (d) 会议通告; (e) 上市文件; (f) 通函;及 (g) 代表委任表格。
  • 本公司证券持有人。
  •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本公司股东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
  •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 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中英文版本之公司通讯电子版。